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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及要求

  • 发表时间:202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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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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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为满足火灾防控现实斗争需要,近年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居民社区普遍开展了微型消防站建设工作,一些地方如广州微型消防站在处置初期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我市抽查、测试和实际使用情况看,微型消防站在日常防火巡查、初期火灾处置、消防宣传教育等职能作用发挥和建设、运行、管理等方面还存在漏洞、不足。为规范微型消防站建设、运行、管理,切实发挥微型消防站应有作用,积极引导和规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自然村落、居民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发展,满足日常火灾第一时间处置和应急救援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就微型消防站的建队标准、选址、装备配备、人员配备和执勤管理等方面制定建设标准,以更好落实“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原则,提高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自然村落、居民社区抗御火灾等灾害事故的能力。

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天津市微型消防站总则、设置、选址、建筑物、装备配置、人员配置。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自然村落、居民社区微型消防站的建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1054-2014 城市消防站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微型消防站 mini-fire station

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自然村落、居民社区为基本单元建设的志愿消防组织,主要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培训、初期火灾扑救等工作。

3.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key unit of fire safety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确定的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包括: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重要的科研单位等。

3.3消防设施 fire fighting device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3.4消防区域联防组织 fire unit defense organization

结合单位、村落、社区行业类别和区域位置合理划分的志愿联盟共治组织,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互查互检、会议会商、业务交流、培训演练等活动,定期分析隐患问题、研究解决对策。

4、总则

4.1 已投入使用的居民社区,应合理选址建设微型消防站,新建项目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建设、使用。

4.2 除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应建立专职消防队外的其他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和全部的自然村落均应建立微型消防站,非重点单位宜建立微型消防站。

4.3 微型消防站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执行现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5、分级

5.1 人口在 2000 人(含)以上的自然村落、设置消控室的重点单位和居民社区,应建立一级微型消防站。同一建筑内多个重点单位或多个居民社区共用消防控制室的,应按照一级微型消防站的要求分别独立建站。

5.2 人口在 500 人(含)以上 2000 人以下的自然村落、未设置消防控制室且员工人数在 10 人(含)以上的重点单位和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居民社区应建立二级微型消防站。

5.3 人口在 500 人以下的自然村落和未设置消防控制室、员工人数在 10 人以下的重点单位,应建立三级微型消防站。

5.4 各级微型消防站标准见表 1。

6、选址

6.1 微型消防站的选址应符合 GB 51054-2014。

6.2 微型消防站选址应遵循“便于出动、全面覆盖”的原则,选择便于人员车辆出动、3 分钟可到达村落、社区、单位任意地点的场地。

7、设置

7.1 单位微型消防站应设置明显标志,张贴(悬挂)“××(单位名称)微型消防站”标牌。

7.2 微型消防站应设置必要的办公设施,满足值班需求。并将组织架构、在岗人员、应急处置程序等张贴上墙。有条件的单位可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

7.3 微型消防站应具备值班备勤室、器材库等业务用房,可与消防控制室合并设置。微型消防站的场地和用房,可在满足使用功能需要的前提下,设置在单位建筑内恰当位置。具备条件的单位,可单独设置。

7.4 微型消防站内应设外线电话,并按照规定设置应急照明系统,其照度应符合 GB 50016-2014 中10.3.3 条的规定。

8、人员配备

8.1 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应满足单位灭火应急处置“1 分钟响应启动、3 分钟到场扑救、5 分钟协同作战”的要求。确有困难的,可将保安员、巡逻员、楼层管理员等纳入微型消防站队员。

8.2 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值班员、消防员等岗位,配有消防车辆的单位应设驾驶员岗位,可根据单位微型消防站的规模设置班(组)长等岗位。站长一般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担任。

8.3 各村落、社区、单位微型消防站宜依据微型消防站各岗位每班次在岗人数要求配备人员,具体见 表 2,一级微型消防站每班次在岗人员不应少于 6 人;二级微型消防站每班次在岗人员不应少于 4 人;三级微型消防站每班次在岗人员不应少于 2 人。


9、装备配备



9.1 各村落、社区、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扑救初起火灾需要,宜依据微型消防站装备配备参考标准(见表 3),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通信、防护等器材装备,有条件的可选配消防车辆,并根据灭火救援需要合理设置消防器材装备(车辆)存放点。



9.2 各村落、社区、单位微型消防站宜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初期火灾事故处置需求增设相应消防装备器材。


10、主要职责


10.1 总体要求


微型消防站应积极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巡查、灭火应急演练、消防知识宣传,达到消防安全巡查队、灭火救援先遣队、消防知识宣传队“三队合一”的要求。


10.2 日常防火巡查


10.2.1 微型消防站应制定日常防火检查巡查、火灾隐患整改等制度,明确日常排查、火灾隐患登记、报告、督办、整改、复查等程序。


10.2.2 微型消防站应当安排人员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巡查,根据有关规定和区域实际,确定检查巡查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10.2.3 日常防火检查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的安全管理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有效,重点部位值班值守情况等。10.2.4 对防火检查巡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立即整改消除,无法当场整改的,要及时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限期消除。同时,采取管控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10.2.5 微型消防站要在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的指导下,结合单位实际,制作单位微型消防站活动记录本,检查巡查情况应在记录本上记录。


10.3 初期火灾处置


10.3.1 微型消防站应制定灭火应急救援行动规程和定期演练制度。


10.3.2 微型消防站人员应熟练掌握灭火救援器材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并落实装备器材的维护保养,知晓疏散逃生路线,掌握紧急避险知识。


10.3.3 微型消防站应按照“1 分钟邻近人员先期处置、3 分钟在岗班次到场扑救、5 分钟增援力量协同作战”的要求,制定灭火应急救援和疏散预案,定期开展培训授课、训练演练,提升微型消防站人员的快速反应能力。


10.3.4 “1 分钟响应”程序要求:微型消防站值班员接到火灾报警后,应立即发出火警指令,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就近调派火灾发生地点周边人员使用邻近灭火装备 1 分钟内到场处置,通知单位微型消防站在岗人员立即出动。同时,应向当地 119 消防指挥中心报警。


10.3.5 “3 分钟处置”程序要求:在接到火警报告或调派指令后,微型消防站队员应立即携带灭火救援和防护装备赶赴起火地点,按应急处置程序,开展人员疏散、火灾扑救等工作。


10.3.6 “5 分钟联动”程序要求:加入消防区域联防协作组织的微型消防站,在其它单位发生火灾后,应按照“一处着火,多点出动”的要求,根据火警信息或调派指令,携带灭火救援和防护装备赶赴起火地点协同作战。消防中队到场后,单位微型消防站应服从消防救援机构的统一指挥,协助开展处置。


10.3.7 灭火应急救援演练、处置情况应在微型消防站活动记录本上记录。


10.4 消防宣传教育


10.4.1 微型消防站应辅助村落、社区、单位制定消防宣传和教育培训制度。


10.4.2 微型消防站应辅助村落、社区、单位,定期向居民、员工宣传消防安全常识,开展防火提醒提示。建立村落、社区、单位消防微信群,定期发送消防安全内容,发生火灾时,辅助引导疏散。


10.4.3 单位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开展岗前消防培训,使全体员工达到“一懂三会”(懂得所在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灭火、会逃生)要求。


10.4.4 消防宣传和教育培训情况应在微型消防站活动记录本上记录。


11、运行机制


11.1 日常管理


11.1.1 村落、社区、单位应制定微型消防站日常管理、训练、保障制度。


11.1.2 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有关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定期开展体技能和技战术训练。


11.1.3 微型消防站的运行经费、队员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由村落、社区物业、单位负责。多个单位共用消防控制室合建微型消防站的,要互相签订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


11.1.4 微型消防站实行建设登记备案制度。微型消防站建成后,应及时报主管消防救援机构备案,登记相关信息。微型消防站人员、装备有调整的,应及时报主管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11.1.5 微型消防站应加强档案资料建设,有关建设情况、活动记录应及时存档。


11.2 值班备勤


11.2.1 微型消防站应制定值班备勤制度。


11.2.2 微型消防站应落实分班编组,合理安排执勤力量,实行 24 小时值班(备勤)。


11.2.3 微型消防站应加入消防区域联防协作组织,配合做好有关活动,定期开展联勤联训。


11.3 指挥调度


11.3.1 微型消防站应制定灭火救援调度指挥与通信联络程序。11.3.2 微型消防站应落实专人专线值班,确保值班电话 24 小时畅通,值班电话不得用于与灭火救援无关的活动。


11.3.3 微型消防站应接受消防区域联防协作组织的调派,协助参与消防区域联防协作组织内其它单位的灭火应急处置。


11.3.4 微型消防站应纳入消防救援机构统一调度指挥体系,接受消防救援机构的统一调度。


11.4 日常训练


11.4.1 微型消防站应组织开展日常灭火救援业务训练,以基本消防理论、基础体能训练、灭火救援技术训练、安全防护训练等为主要内容。


11.4.2 微型消防站人员每月参加技能训练不少于半天,训练计划、内容和实施情况应存档备查。


11.4.3 重点单位、村落、社区每年要对微型消防站组织两次以上的业务培训。


——节选自《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DB12/T 950-2020


来源:消防知识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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